各省轄市財政局:
為了加強政府采購的管理與監督,維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廳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做好向政府采購供應商的宣傳工作。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廳。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采購的管理與監督,維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河南省政府采購活動中發生爭議、糾紛或者供應商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投訴。
第四條 各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投訴的管理,并接受上一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應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受理供應商投訴的機構名稱、地址、郵編、電話、傳真等,以便供應商投訴。
第六條 供應商投訴處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供應商投訴應有明確的事實證據及理由,不得虛假、惡意投訴以影響政府采購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投訴受理條件
第八條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事項的投訴應提供書面材料,內容包括:
(一)投訴供應商的名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
(二)被投訴人的單位名稱或姓名等;
(三)投訴的書面材料必須有合格投標人簽字和簽章;
(四)政府采購活動中有關違法違紀的情況和有關材料等。
第九條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以下行為可進行投訴:
(一)招標文件存在明顯歧視性規定,限制了供應商的參與;
(二)招標文件的補充或修改沒有按規定的時間及方式發布;
(三)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應當自行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四)供應商認為采購過程中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向采購代理機構質疑,采購代理機構不予答復或者對答復不滿意;
(五)其他操作程序違反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的。
第十條 供應商對采購人的以下行為可進行投訴:
(一)采購人組織政府采購活動,有上述第九條所述現象的;
(二)不在規定的時間簽訂合同的,或者簽訂合同時提出其他不符合招標投標文件規定的條件的;
(三)不予驗收貨物或消極驗收貨物的;
(四)供應商有證據認為采購人侵害其利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十一條 供應商對其他供應商有以下行為的可進行投訴: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的;
(二)與采購代理機構、其他供應商串通投標,損害其利益的;
(三)發現其他供應商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中標或成交的;
(四)發現其他供應商向采購人、采購代理
機構、管理機構、評委等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其他損害其利益的行為。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投訴,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一)非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或其他無關的人提出的;
(二)沒有提供書面材料的;
(三)投訴文件沒有基本的有關材料予以說明的;
(四)沒有合格投標人簽字和蓋章的;
(五)投訴人多次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惡意投訴的;
(六)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投訴的。第三章 投訴程序 第十三條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中招標文件及其補充文件內容提出質疑的,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開標前3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負責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中的開標程序、內容等提出質疑的,應在開標后2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負責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供應商認為政府采購中其他情況,使其權益受到損害的,在知道或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負責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第十四條 被質疑人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質疑供應商對被質疑人的答復或處理結果不滿意的,或者被質疑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投訴。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接受投訴時,應對投訴書內容及相關證明材料及時進行審查,凡符合投訴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并登記備案。對不符合投訴條件的,可不予受理,并向投訴人說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在收到供應商投訴后30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通知投訴人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如有必要,應在指定的媒體上公告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政府采購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申請上一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進行督導,也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四章 投訴處理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受理供應商對采購代理機構的投訴,經查實,視情節對采購代理機構予以責令改正、警告、罰款、賠償、暫停直至取消代理資格等處罰。
第二十一條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對采購人有投訴事實的,經查實,視情節對單位予以責令改正、警告、賠償等處罰。并建議紀檢、監察等部門對有關人員予以黨紀、政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受理對其他供應商的投訴,經查實,可列入不良行為記錄、責令改正、罰款、暫?;蛟谝欢〞r期內不得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處罰。
第二十三條 供應商投訴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結:
(一)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協調,爭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糾紛得到解決的;
(二)投訴人自愿放棄投訴的;
(三)投訴人拒絕配合調查的;
(四)在受理投訴過程中,投訴人就投訴事項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
第二十四條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應建立投訴檔案,在處理政府采購投訴事項時,如涉及到商業秘密的內容,應負有保密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